汉武挥鞭第412章 田税新法 (2 / 7)(1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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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然若是胆敢私下买卖,逃税漏税,逮着就是一罚十,数额巨大的更要面临牢狱之灾,甚至落个枭首抄家。

        刘彻之所以要拟定新的田税法,除却是为降低朝廷征税的繁琐度,节省人力物力,更是为了鼓励百姓多劳多得,多种多得。

        每岁每亩收的田税基本是固定的,农人愈勤快,收获愈多,朝廷不应在他们辛苦所获中额外征税,免得打击他们的积极性。

        况且如此一来,大农府也能更准确的粗估来年国库能征到多少田税,不会出现太大的波动。

        出现天灾的郡县可相应的减免部分税赋,那是特例,并不影响新税法的广泛施行。

        至于朝廷公府对各郡县仆射长官的政绩评鉴,在田税相关的部分,则不再似过往般依上计的赋税增减而评定优劣,甚至压根不需他们再上报此项。

        大农府派驻各郡县的官吏会将该地农作物的平均亩产汇总,直接越过该郡县的仆射长官,呈报中央官署,以平均亩产的增减评鉴郡县官员在该项的政绩优劣。

        御史府亦会派监察御史不定期巡检各地,监督和查证大农府属官呈报的数据是否确实,有否与该地官员联手造假,欺瞒朝廷公府。

        查出的刻意造假者,待彻查定罪后,视同欺君大罪,是要抄家夷族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唯有通过不同府司的层层监督,才能尽可能杜绝地方官员为了政绩枉顾民生,搞出甚么大干快上,好大喜功的破事,也能筛掉那些怠惰渎职的混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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